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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我们再一块看一下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相关的案例分析
大家看第一个例子
给大家念一下
就是从网上看了一些资料
我感觉还是比较有典型性的
04年8月
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
三者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保险期为一年
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
被老李的车给追尾了
经交警认定
这个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那么老王维修这个车花费了5000元
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
同时将向老李这个追偿的这个权力
转移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这个赔款时
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
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
于是马上拿出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
那么这个人员
然后把这6000块钱就交给了保险公司
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老王听说了此事
然后他就向保险公司要这一千块钱
也不是说你给了5000
结果你自己给人家对方要了6000
这一千块钱应该再给我
保险公司坚决不给。
那么05年5月3号
老王的汽车被偷
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
保险公司给予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
也就相当于是把这个车钱赔给这个老王了 对吧
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
老王不愿意要车了
将车辆的权利转给保险公司了
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
竞拍出了15万元的价格
什么怪事都有 对吧
然后他赔给老王10万
结果这个车找回来了
老王不要他要钱
然后保险公司就把这个车拍卖
结果拍卖出十五万的价格
老王听了此事
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来5万块钱
保险公司还是不给
好 那有下面有两个问题来思考一下
第一个 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
你觉得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那么对于第二种情况
你若再给双方调解
那么又应该怎么处理
好 咱先看第一种情况
若给双方调解
你觉得应该如何处理
也就是说把这一千块钱
是给老王 还是保险公司占为己有
然后相当于是我们自己要来的
我们多劳多得嘛是吧
我们多要了一千块钱
那也是属于我们自己劳动所得
然后这个是不是该不该给老王呢
也就是说答案应该是确定
也就是应该给老王把这一千块钱
为什么呀
首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
就是代位追偿原则呀对吧
是以保险赔偿额度为限
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就没有
代位追偿的权利了
有同学就说这个代位追偿是什么
好 来看一下什么是代位追偿
也就是如果保险事故
是由第三者的损失
或非法行为引起的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
须具有赔偿责任
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的约定
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
也就那5000块钱是先赔给老王了
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也就是说这个损失
可以由保险人保险公司直接给
造成这个事故的始发人去给追偿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这就是代位追偿
实际上也就是你可以带这个被保险人去
追这个赔偿的金额
但是不能比赔付的金额要多
那么所以说多出的一千元
应该属于肇事者老李
对受害者老王的一个补偿
他不属于保险赔偿
不违背保险补偿这个原则
所以说应该是要赔给老王的
再者如果老李给保险公司的钱
低于保险赔偿的额度
那么保险公司继续向谁索要
就像造成事故的那一方
继续享有代位追偿的这个权力
要不出来那就是你的事了
好 第四个 如果保险公司
赔偿老王的赔款不足以补偿老王的所有损失
那么老王还可以就自己的不足部分
继续向老李要钱
第二 那就是对于第二种情况
如果你若给双方调解
那么你应该怎么处理
理由是什么
那么对于第二种情况
保险公司不应该再给老王5万块钱
5万呀对吧
刚才那一千都给了
这5万为什么就不能给呢
这个概念又换了
因为物上代位原则
也就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
所以老王对这个标的车
已经没有了任何的权利
也就是这个车主
已经归保险人了
原来这个老王你已经没有